穗公(刑)公字〔2019〕第 3号
我局刑警支队于2014年6月,办理杨国时等人冒充关系人诈骗案中,缴获赃款人民币79572.86元,根据《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刑终34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对缴获的赃款人民币79572.86元按比例发还本案14名被害人,刑警支队于2018年10月期间,通过信函方式通知各被害人,现已发还9人,共计人民币73857.86元,余款5715元应发还被害人伊凤英1503元、徐武乃303元、陈太太303元、管雄君603元、盛周按3003元。因上述被害人联系方式变更未联系上或明确表示不来领取等原因,未能作出处理,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请上述人员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到我局刑警支队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缴国库。
联系电话:020-83129320,联系人:陈警官,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30号。
广州市公安局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