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我分局经办一宗诈骗案,现案件已经终结。根据法院判决,我单位经办民警依法发还李顺堂人民币594.34元,后数次联系李顺堂(18251920847)来我单位办理发还手续,但李至今都没来。现请李顺堂于网上公示之日起6个月以内,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三大队办理发还手续,逾期将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联系人:源警官,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沾益直街83号,电话:020-83118591。
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2015年5月18日,我分局经办一宗诈骗案,现案件已经终结。根据法院判决,我单位经办民警依法发还李顺堂人民币594.34元,后数次联系李顺堂(18251920847)来我单位办理发还手续,但李至今都没来。现请李顺堂于网上公示之日起6个月以内,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三大队办理发还手续,逾期将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联系人:源警官,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沾益直街83号,电话:020-83118591。
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