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2018年第 003号)
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决定。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公告如下:
违法行为人姓名 | 身份证或驾驶证 档案编号 | 违法时间 | 交通违法行为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处罚依据 |
黄锡均 | 4401083601488274 | 2016年08月18日13时49分 |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 在二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十三条 |
曾樟亮 | 441400260419 | 2016年12月30日09时10分 |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吴应贵 | 440108360239194 | 2017年08月12日13时30分 |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 在二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十三条 |
请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