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广州市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管理,保证指示标识切实起到有序引导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物业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识》(GB/T18574—2008)、《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我局拟制了《广州市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设置规范(向社会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8年11月14日至24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gzga2007@21cn.com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200号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秘书科。邮政编码:510036。
为确保所提意见详细、有效,请提供意见的市民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设置规范(向社会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14日
广州市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
指示标识设置规范
(向社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广州市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
识管理,保证指示标识切实起到有序引导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物业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识》(GB/T18574—2008)、《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包括从化、增城区)与地铁连接的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地下商场、地下连廊等)指示标识的设置规范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消防、应急疏散等情形的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包括结建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和单建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
结建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
单建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利用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视为单建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
第四条 本规范所指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是指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中的导向标识、安全标识、位置标识、综合信息标识、无障碍标识等具有规范、提醒功能的标识。
第五条 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明确指示标识的设置、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
(一)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在规划建设阶段,所有人承担指示标识设置责任。如有合同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明确规定其他类型主体承担该类责任的除外。
(二)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在投入使用阶段,所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人承担管理、维护保养等责任;委托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的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管理、维护保养等责任。
国土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督促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履行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的设置、管理和维修义务。
第二章 标识类别
第六条 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主要包括5类,分别为导向标识、安全标识、位置标识、综合信息标识、无障碍标识等。
导向标识:由图形标识和(或)文字标识与箭头符号组合形成,用于指示通往预期目的地路线的公共信息标识。
安全标识:通过颜色与几何形状的组合表达通用的安全信息,并且通过附加图形符号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识。
位置标识:由图形标识和(或)文字标识形成,用于标明服务设施或服务功能所在位置的公共信息标识。
综合信息标识:由图、表、文字所构成的标识,用于表达与服务有关的公共信息。
无障碍标识:由专为轮椅利用者(老年人、肢体残疾人、伤病人等)、视觉障碍者使用的图形符号、文字(包括盲文)和有关设备设施等构成,用于提供导向、位置、综合信息服务的标识。
第三章 标识设计和设置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七条 基本原则
(一)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应能给群众必要的导向、提示和警示,以方便群众,确保安全。
(二)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应包括导向标识、安全标识、位置标识、综合信息标识等,应形成完整的指示标识系统。同一类别标识系统应保持指示信息的连续性、设置位置的规律性和指示内容的一致性,同时在标识系统内所有节点(如入口、路线分岔点或汇合点等)都应设置相应的要素。
(三)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应规范、协调、清晰、明确、易懂、易辨、易记,设置适当。相互连通的不同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在考虑内部导向的同时,还应提供到达相邻开放空间的信息。不同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之间连接、转换的指示标识信息应采用一致的规则,以利于转换和过渡。应根据需要进行及时调整,以利于持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 标识的信息内容
(一)标识提供的信息内容应根据群众的行为模式、路线、区域和群众需求分级给出,防止信息的不足或过量。
(二)各类标识之间的信息内容应具有连续性,导向标识应与位置标识形成“导向—位置”系统。
(三)应根据需要将不同标识进行组合。标识组合时,应通过信息要素的排序或不同尺寸区分信息内容的主次。
(四)重要位置的安全标识、导向标识、位置标识宜独立设置。
(五)标识的信息内容应简明。
(六)标识中应优先使用图形符号。
第九条 标识的版面设计
(一)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系统应制定版面设计方案,方案中涉及的要素的设计应符合GB/T 20501 (所有部分)的相关规定。
(二)标识中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B/T10001(所有部分)的规定。
(三)当需要制定GB/Tl0001(所有部分)中未涉及的图形符号时,应符合GB2894、GB/T2893.1、GB/T2893.3、GB/T16903.1、GB/T16903.2、GB/T16900的有关规定。
(四)有方向性的图形符号应避免其方向与实际场景的方向相矛盾。当出现矛盾时,图形符号应修正为与实际方向一致。
(五)图形符号内不得添加文字、数字。
(六)标识中的文字除汉语地名外,可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或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语种。
(七)标识中的汉字应以《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词句、简称等应规范。
(八)英文标识应符合GB/T30240对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的规范要求。
(九)标识中的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标识中的文字、数字的字体应分别统一。
(十一)标识中文字高度和图形符号尺寸可参照附录A确定。地铁区域的标识中文字高度和图形符号尺寸参照《广州地铁导向标识系统导则》执行。
(十二)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系统应利用不同颜色区分不同的地下层面。地铁区域的标识系统颜色参照《广州地铁导向标识系统导则》执行。
(十三)在实际外部光照或内部照明条件下,标识的底色与图形符号、文字使用的色彩对比应有较大差异。
(十四)导向标识版面横向布置时:
——箭头指左向(含左上、左下),图形符号、文字、数字等应位于箭头的右侧,并按重要程度自左向右排列;
——箭头指右向(含右上、右下),图形符号、文字、数字等应位于箭头左侧,并按重要程度自右向左排列;
——箭头指上向或下向,图形符号、文字、数字等宜位于箭头右侧,并按重要程度自左向右排列。
(十五)导向标识版面纵向布置时:
——箭头指下向(含左下、右下),图形符号、文字、数字等宜位于箭头上方,并按重要程度自上向下排列;
——其他情况,图形符号、文字、数字等均宜位于箭头下方,并按重要程度自上向下排列。
(十六)位置标识版面横向布置时,图形符号宜位于左方,文字位于右方。
(十七)位置标识版面纵向布置时,图形符号宜位于上方,文字位于下方。
(十八)标识版面横向布置时,标识中的排列应中文在上,英文或其他语种文字在下。
(十九)标识版面纵向布置时,应中文在右,英文或其他语种文字在左。英文或其他语种文字字符较多时,应顺时针旋转90°。
第十条 标识的载体
(一)标识的载体可根据标识的种类选用以下形式:
——灯箱:在箱体内部安装照明灯具,通过内部光线的透射显示箱体表面的信息。宜用于疏散标识、重要的导向标识和位置标识;
——牌、板:将信息呈现在牌、板上。宜用于综合信息标识、安全标识和辅助导向标识等;
——电子设备:利用电子显示器(屏)等设备,显示实时信息。宜用于综合信息标识、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安全提醒标识等;
——物体表面:将信息呈现在地面、墙面或其他表面。
(二)标识载体的尺寸规格应根据建筑物结构和标识的功能进行规范,规格尺寸不宜繁多。
(三)标识载体应采用安全、环保、耐用、不褪色、防眩光的A级材料(不燃材料)制作,不应使用受潮或遇水变形、变质以及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第十一条 标识的照明
(一)标识的照明可采用外部照明和内部照明。
(二)标识采用外部照明时,标识设置位置的照明条件应符合GB/T16275 的有关规定,并应避免反射眩光。
(三)标识采用内部照明时,应避免直接眩光。
第十二条 标识的设置和安装
(一)标识可采用以下方式设置:
——悬挂(吸顶):通过拉杆、吊杠等将标识上端与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物连接的设置方式;
——落地:通过某种固定方法使标识矗立在地面或建筑物顶面的设置方式;
——附着:采用钉挂、镶嵌、粘贴、喷涂等方法直接将标识的一面或几面贴附在侧墙、物体、地面的设置方式(粘贴、喷涂所用胶水应为符合消防规范);
——摆放:将标识直接放置在使用处的设置方式(摆放位置不得妨碍通道的疏散宽度要求)。
(二)标识的设置不得侵入相关限界,不得影响群众正常通行和紧急疏散。
(三)标识应设置在醒目、不被其他物体遮挡的位置。
(四)标识不应与广告等其他图形、文字混设。
(五)重要的导向标识应设置在群众通行区域各个空间转换点的中线位置,并与群众流向垂直。
(六)除盲人标识外,标识的设置高度应由成人的平均视高、乘坐轮椅行动不便者的平均视高、观察角、观察距离、建筑结构、列车车窗高度等因素决定。观察角和偏移角应符合GB/T15566.1 的有关规定。
(七)标识的依托物应稳固,采用悬挂及附着方式的,应与建筑主体可靠连接。
第四章 各类标识的设计和设置
第十三条 位置标识
(一)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位置标识应设立在地面下到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层的出入口、地铁站与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连接的出入口、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通道和转角处等部位的正上方或侧方墙面等处的醒目位置。
(二)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的位置信息内容应包括表示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布局的图形;可包括文字注释等。
(三)位置标识中的图形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只用企业徽标代替。
(四)位置标识中增加企业徽标时,表示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位置信息的图形应布置在主要位置,企业徽标应布置在次要位置。
(五)咨询台、卫生间、自动售货机、公共电话、警务室、升降梯、楼梯、消防应急通道等公共设施的位置标识应设置在相应设施的上方位置。公共服务设施位置标识信息内容应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图形符号;可包括文字注释。
整体平面图
第十四条 导向标识
(一)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导向标志应设置在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出入口、通道、转角处、与地铁连接处等区域的正上方或侧方墙面或地面等处的醒目位置。当通行区域行程大于 30m时,宜重复设置。
正上方导向标识
(二)地面或侧墙上的附着式导向标识可作为辅助导向标识,其颜色应使用线路标识色。
墙面导向标识
(三)导向标识信息内容应包括箭头、线路名称及线路标志色;宜包括文字注释等。
(四)咨询台、卫生间、自动售货机、公共电话、警务室、自动扶梯、升降梯、楼梯、消防应急通道等公共设施的导向标识应设置在群众通往该设施的通行区域的相应位置。公共服务设施位置标识信息内容应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图形符号;可包括文字注释。
(五)与地铁合建、连接区域的标识图形、符号、文字按照《广州地铁导向标识系统导则》 执行,且标识的设置应满足《地铁设计防火标准》和《地铁设计规范》要求。
自动扶梯、升降梯、楼梯导向标识
卫生间导向标识
第十五条 安全标识
(一)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安全标识包括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提示标识和消防安全标识等。
禁止标识
提示标识
消防标识
(二)安全标识的图形符号、标志形状、颜色和设置要求应符合GB 2894、GB 13495.1、GB 15630的有关规定。
(三)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的疏散指示标识应符合GB 50157 的有关规定。
(四)制定 GB 2894 和GB 13495.1 中没有的图形符号时,应符合GB/T 2893.1、GB /T 16903.1、GB/T 16903.2、GB/T 16900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综合信息标识
(一)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整体平面图。
1. 整体平面图应设置在从地面进入到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层的出入口、地铁站与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连接的出入口侧方墙面等处的醒目位置。
2. 平面图要清晰标示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各层面的通道、出入口(出入口要清晰标明连接的路面道路名称或连接的地铁口、停车场等)、电梯、楼梯以及重点设施的位置;应标注群众的当前位置;平面图中信息的方位应与群众所在位置的实际场景一致。
3. 平面图的介绍字体要清晰,整体效果要简洁直观,便于了解清楚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的整体布局、行进流线等情况。
(二)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运营时间应标明本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不同时期的开门、关门时间。
(三)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的公告应设置在出入口、通道、咨询台等适当位置,公告宜发布群众在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内应注意的事项、通知等信息。
整体示意图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
(一)无障碍设施导向标识。
1. 无障碍设施导向标识应设置在通往无障碍设施(无障碍通路、升降梯、专用厕所、盲文触摸信息牌等)的通行区域的相应位置。
2. 无障碍设施导向标识信息内容应包括箭头、无障碍设施图形符号;可包括文字注释等。
(二)无障碍设施位置标识。
1. 无障碍标识设置位置及标准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要求,宜设置在无障碍设施(无障碍通路、升降梯、专用厕所、盲文触摸信息牌等)的上方等相应位置。
2. 无障碍设施位置标识信息内容应包括无障碍设施图形符号;可包括文字注释。
无障碍电梯标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施工完成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标准的设置要求进行检查,原则上应不低于每半年检查一次。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出现破坏、丢失、残损、褪色、严重变形或照明灯具损坏等情形,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本规范对地下商业公共开放空间指示标识的设置、管理、维护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中文字高与观察距离对应表、图形符号高度与观察距离对应表
表A.1 标志中文字高度与观察距离对应表
观察距离 | 汉字字高 | 英文字高 |
30m | ≥120mm | ≥90mm |
20m | ≥80mm | ≥60mm |
10m | ≥40mm | ≥30mm |
4m~5m | ≥20mm | ≥15mm |
1m~2m | ≥9mm | ≥7mm |
表A.2标志图形符号高度与观察距离对应表
观察距离 | 图形符号高度 |
15m | ≥150mm |
15m~30m | ≥180mm |
30m~38m | ≥200mm |
附录B
(参考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物业管理条例》
GB50016-20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2050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GB/T 10001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2894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GB/T 2893.1 ,GB/T2893.3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T 16903.1,GB/T 16903.2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GB/T16900 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GB/T 30240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GB/T18574—2008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识
GB/T1627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GB/T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