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 第0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逾期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违法行为人 姓名 | 驾驶证档案 编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决定 | 处罚 依据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决定机关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何元如 | 440170147741 | 醉酒驾驶机动车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2018年8月21日 |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穗公交决字[2018]第440100-2000227342号 |
蒲术春 | 440661297291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道路行驶 | 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二款 | 2018年8月21日 |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穗公交决字[2018]第440100-2000227306号 |
陈立艺 | 440900950782 | 醉酒驾驶机动车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2018年8月21日 |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穗公交决字[2018]第440100-2000227331号 |
李宇鹏 | 441801292575 | 醉酒驾驶机动车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2018年8月21日 |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穗公交决字[2018]第440100-2000227320号 |
被处罚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到办案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并领取。
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