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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2024年第002号)

时间:2024-06-07 15:1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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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逾期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经现场、邮寄等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

违法行为人姓名

驾驶证档案编号/身份证号

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记分

分值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决定机关

处罚

决定书编号

王明儿

440500392107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2024年03月28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穗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4401002000751830号

林伟俊

440590754589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2024年03月28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穗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4401002000751805号

        被处罚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到办案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并领取。

        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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