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逾期未检验公告、逾期三个检验周期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及强制报废期满预公告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六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以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我所拟在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1000辆机动车予以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对即将于2024年8月强制报废期满的300辆机动车予以预公告(详见附件1-2)。
附件:1.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数据(统计时间:2024年6月14日)
2. 即将于2024年8月强制报废期满的机动车预公告数据(统计时间:2024年6月14日)
车辆管理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