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广州公安警务工作需要,广州市公安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辅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人数及岗位:此次计划招聘辅警40名,其中男性33名,女性7名,具体招聘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细见《广州市公安局2024年度招聘辅警职位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临场应变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学历要求(详见附件1):具有大专及相关专业以上学历,报考人员须于2024年7月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2.年龄条件:男性18至40周岁(即1984年7月27日至2006年7月27日出生),女性18至35周岁(即1989年7月27日至2006年7月27日出生)。
3.身体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纹身、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矫正视力4.8以上,无明显生理缺陷及特征,无精神类疾病就诊史。应聘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体检,所检项目达标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粤人社发〔2010〕382号)执行。
4.优先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人民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或者具有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公安工作经历的社会人员。
5.服从警务、勤务调度,身心健康,能吃苦耐劳,适应夜班勤务的岗位需要。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因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处罚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1)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4年7月29日至8月2日,上午09: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
(二)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三)报名地点:广州南方人才发展有限公司;报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平云路168号广电科技大厦9楼多功能会议室(广州地铁五号线潭村站C口步行约600米,正门(东门)说明报名参加辅警招聘后登记进入)。
(四)要求:应聘者报名时需携带如下材料,并按照下列材料顺序整理供工作人员现场查阅:
1.广州市公安机关辅警招聘报名表(见附件2,需手写个人报名表,务必确保字迹工整);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学信网上对应的学历、学位验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可登录学信网自行打印或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4.近期正面免冠同版小一寸免冠照片3张(背面写上姓名);
5.个人征信报告(广东征信预约微信小程序预约打印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打印);
6.社保记录复印件一份(如曾经有购买记录的);
7.退出现役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退役军人需要提供);
8.其他能证明符合优先考虑条件的相关证书。
(五)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对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
考试包含体能测试、笔试、面试(结构化面试)三项,各项目考试顺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
(一)体能测试
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身体素质情况。考生务必根据本人身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体能测试,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笔试。
测试项目为:纵跳摸高。测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标准:男性,大于或等于265厘米;女性,大于或等于230厘米。
原地起跳,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二)笔试
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40%,笔试主要考察应聘者基础文化知识、时事、法律常识,公安基础知识、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不指定任何参考书籍。应聘人员凭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笔试开始15分钟后未到的视为放弃考试,考试作弊的直接取消报考资格。笔试成绩及入围面试情况将于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60分合格)的,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
(三)面试
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60%,主要考核应聘者求职动机、综合处置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情况。面试对象依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高低顺序排序,按招聘岗位1:2的比例确定(笔试人数少于面试对象人数的,按参加笔试且成绩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四)总成绩
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如出现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排序确定。考试总成绩及入围情况将于全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依据考生总成绩高低排序,按照各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四、体检
1.相关要求: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入围人员需自付体检费用。未按通知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体检不合格的不予以录用。
2.体检项目:体检包括肝功二项、全血细胞计数、肾功二项、空腹血糖、尿常规分析、胸片、心电图、肝胆脾胰B超、一般体格检查等项目,所检项目达标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粤人社发〔2010〕382号,详见附件3)执行。
五、政审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应聘者进行政审和组织考察。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并核实其是否符合应聘资格条件。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考察资格的,招聘单位可以在总成绩合格者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考察人选(须进行体检并合格)。
六、确定聘用名单并公示
考生经体能测试、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考察合格后,根据招聘计划需求的人数,按照笔试、面试的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拟聘用人员,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放弃聘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或发现其他问题不可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单位可以在总成绩合格者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人选(须体检合格,且政审考察合格)。
七、签订用工手续
公示结束后,未收到有关情况反映的,由广州市公安局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将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对岗前培训不合格或有其他不符合试用期相关规定行为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
八、福利待遇
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续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按人均包干经费8.7万元/人/年的标准统筹计发工资待遇(包括五险一金部分),具体工资待遇与包干经费预算分配情况、个人工作绩效情况相关,存在一定浮动区间。试用期工资按80%支付。
九、招聘信息公布
招聘公告信息、考试成绩等信息将由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原“广州金盾网”,网址:https://gaj.gz.gov.cn)上公布。
十、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及上传的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如在招聘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仍参加考试的,该应聘人员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己承担。
(二)考生须诚实守信,凡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或在应聘过程和聘用期间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
(三)准考证是考生参加招聘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体能测试、笔试、面试、资格审核、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或证件与报名登记表不一致的,不得参加。
(四)因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试用期或岗前培训期间发现有癫痫病、癔病、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的,或存在上述症状的既往史的,以及存在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情况的,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咨询电话:020-83113282
咨询时间:逢工作日9:00-11:30,14:30-17:30
本公告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市公安局2024年度招聘辅警职位表
3.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广州市公安局
2024年7月27日
附件1
广州市公安局2024年度招聘辅警职位表
附件2
广州市公安机关辅警招聘报名表
附件3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或获得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地中海贫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经修复大于2平方厘米的、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除肝内小胆管结石外,有梗阻的胆结石、胆囊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严重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形,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