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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记分分值告知公告如下:
违法行为人姓名 | 驾驶证档案编号 | 违法时间 | 交通违法行为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记分分值 | 处罚依据 |
王清生 | 441801961389 | 2020年05月01日15时38分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上道路行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 | 拟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拟对其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合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 |
唐学杞 | 441801957619 | 2020年04月11日15时45分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拟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王陈路 | 450923693287 | 2019年07月15日21时00分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拟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曾献集 | 440130033552 | 2020年07月14日10时08分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拟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单国祥 | 430320011129 | 2017年02月11日08时12分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 | 拟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拟对其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合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杨泉照 | 440130098662 | 2020年07月02日16时53分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拟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徐锦灯 | 440130020036 | 2020年05月19日15时25分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拟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陈永权 | 440130058203 | 2020年07月20日19时05分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拟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赵前进 | 412800873377 | 2018年04月12日09时19分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上道路行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 | 拟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拟对其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合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 |
张林 | 440172330767 | 2022年06月03日00时34分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十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请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