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第六、第七、第八条]
审批条件 :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就业的亲属;申请人配偶及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2、商务: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此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等需赴港澳商务人员。
3、个人旅游: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需前往澳门(或香港)的可在深圳办(或珠海)办申请其他签注。
5、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或者澳门需要逗留的就学、就业、培训、随任、依亲等人员。
办理时限:
省内户籍居民首次申办、旧证换发、遗失补发为7个工作日;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为 7个工作日。
外省市户籍居民首次申办、旧证换发、遗失补发或再签注为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20日内签发。
申请过程需异地核查或补充材料的转调查,其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符合急事急办条件的为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先行预约→采集指纹签名→打印表格→受理交表→领取回执→缴费→取证。
申请材料: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近期出入境证件照片1张并提交有效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相片检测回执(1年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与申请签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签注相关证明
●探亲签注材料
1. 交验关系人身份证明:
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2. 交验亲属关系证明:
①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3. 亲属为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商务签注:
1、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
2、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
3、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符合港澳商务签注代办情形的,须由备案的单位办证员代办,需验核办证员身份证原件。
外省户籍人员不需提交居住证。
●其他: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港澳治病的,交验港澳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或内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需港澳治疗的证明;赴港澳奔丧的,交验亲属在港澳死亡证明(30天内的)或火化证明;解决法律事务的,交验仲裁、诉讼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赴港澳应试的,交验应试通知书;学术交流的,交验本单位申请报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以及境外邀请书或通知书;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交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逗留签注:
1.赴香港逗留: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逗留:①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②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逗留签注的,提交验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③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交验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备案人员单位意见。登记备案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函件有单位公章。
(三)持证申请签注。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非本省市户籍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2、持居住证者提交有效的广州居住证;非持居住证者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团队旅游的签注可直接在自助机上申请。
3、就学人员:全日制大学生、研究生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按高校出具的在学证明通用格式)。
4、华侨交验因私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和暂住证明;军人提供军人身份证和部队意见函。
审批收费 : 往来港澳通行证 :60元/本;一次签注:15元/项,二次签注:30元/项;多次签注: 80元
服务时间 :
1、越秀区人民北路688号受理点: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假日的周六上午9:00-12:00,需提前预约,急事急办预约)。
2、各区公安分局的受理时间,请拨打其咨询电话了解(具体详见广州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室一览表)。
受理地点:
1、需要到本市公安出入境办证厅办证窗口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居民,可以登录广州金盾网、广州公安微信或选择受理大厅自助预约机等方式先行预约,按预约系统提示自行选择预约办证时间和受理地点,预约受理地点为全市区公安出入境任何一个办证厅。
2、华侨、军人无需预约,直接到全市出入境窗口受理(军人可向部队驻地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或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部门提出申请) 。
咨询电话:12345
温馨提示:
㈠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旅社向省公安厅深圳办或珠海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㈡省内户籍从员,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向原证件签发部门、再次申请相同签注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旅游签注除外)
㈢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㈣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㈤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㈥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㈦过期取证造成的签注作废,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㈧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