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广东自贸区工作的外籍华人;或在广东自贸区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二)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和签证证件;
(三)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只需提交申请人所属国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五)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本人曾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如身份证、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等;或提交广东省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
(七)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
1、符合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1)教育学历证明(该证明如属境外教育机构出具的,须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2)现工作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原件;(3)《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4)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当年度的年检证明;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当年度的联合年检证明;
2、符合连续工作满4年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1)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在广东省自贸区工作满4年的证明);(2)《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3)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年检证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八)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180日。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提交原件;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规格),注明提交原件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交。
(二)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四)申请人如须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五)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