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夫妻团聚(含偕行子女)
办理条件:
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所需材料: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六)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八)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收养子女仅限于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办理程序: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属单位有报备的工作人员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
办理期限:
审批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b.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子女
办理条件:
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所需材料:
(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港澳关系人及申请人内地父亲或母亲的相片以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六)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八)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办理程序: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属单位有报备的工作人员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
办理期限:
审批部门自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c. 儿童投靠
办理条件:
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父母双方均须在港澳定居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在港澳定居.)
所需材料: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五)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七)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收养子女仅限于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办理程序: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
办理期限:
审批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d. 照顾父母
办理条件:
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根据公安部《关于防范内地居民利用收养关系申请赴港澳定居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1]573号)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7月15日起,只受理与港澳关系人建立收养关系时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赴港澳定居申请。
所需材料: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六)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在受理时签署的《指定书》;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八)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办理程序: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属单位有报备的工作人员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
办理期限:
审批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e. 老人投靠
办理条件:
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所需材料: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六)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八)关系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办理程序: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属单位有报备的工作人员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
办理期限:
审批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f.香港超龄子女
办理条件:
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其在内地所生子女未满14周岁,并且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的(自2011年4月1日起分阶段受理审批)。
所需材料: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六)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八)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办理程序: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属单位有报备的工作人员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
办理期限:
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g.澳门超龄子女
办理条件:
亲生父或母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其在内地所生子女未满14周岁,并且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门(自2009年12月1日起全面受理审批)。
所需材料: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六)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八)父母子女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物证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办事程序: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属单位有报备的工作人员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人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由港澳有关部门协助面见。
办理期限:
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