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户籍:
1.收养人有本市户籍;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3.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二、需审核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16周岁以下的被收养人免予审核);
2.居民户口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5.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仅限入家庭户的才需审核入户地的房产证件;而属入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则审核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入公共集体户的无需提供)。
三、注意事项
1.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现场办理需通过网上预约(可选择扫描右下角二维码进入“收养入户”事项,或可通过①广州金盾网 https://gaj.gz.gov.cn/;②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后,向收养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落户时需通过网上预约(操作同上,选择“入户登记”事项)后持《受理回执》、迁入地的户口簿(一站式迁移的还需提供迁出地的居民户口簿,非一站式迁移的则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
2.户口申办和迁移应由收养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办理前请在“粤省事”确认以上审核材料是否具备可正确调取的电子证照,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验核。经核准,入户登记时须对居民户口簿原件进行缴销及登记。
3.申办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到所在户籍办理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解答指引。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