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境)外人员,准予申办恢复或入户本市户籍的。
1.出国(境)后未取得居留权或丧失居留权回本市定居。
2.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回本市定居。
3.前往台湾定居来本市定居。
4.前往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来本市定居。
5.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来本市定居。
二、需审核的材料
1.属申办条件情形1的,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户口通知》、回国入境身份证件原件、《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2.属申办条件情形2的,《港澳居民来广东省定居申请表》、《批准定居通知书》、《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属被遣返的,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户口通知》、《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3.属申办条件情形3的,《台湾居民定居证》、《批准定居通知书》、《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非原本市复籍的,还需户口注销证明或户籍底册复印件。
4.属申办条件情形4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非本市出境定居的华侨,还需户口注销证明或户籍底册复印件。
5.属申办条件情形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户口通知》。非原本市复籍的,还需户口注销证明或户籍底册复印件。
此外,1.除华侨按《华侨回国定居证》地址办理登记入户外,其他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顺序登记入户:①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审核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属直系亲属的还需审核申请人与亲属关系材料(结婚证、出生证、户籍档案记录、同一本居民户口簿内成员关系登记、亲子鉴定意见、亲属关系公证,下同);②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审核不动产权证书和分房证明,属直系亲属的还需审核亲属关系材料;③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非必选),审核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入户地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④无法通过上述①、②项,也不选择第③项办理入户的人员,在公共集体户入户,入实际居住地公共集体户的,还需审核登记地址为该街道辖内的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审核房屋租赁合同的,可入原户籍注销地所在公共集体户。
2.如入家庭户的地址有户口的,还需审核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3.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审核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注意事项
1.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现场办理需通过网上预约(可选择扫描右下角二维码进入“境外人员入户”事项,或可通过①广州金盾网https://gaj.gz.gov.cn/;②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后,向拟入户地公安机关申办。
2.户口申办应由申请人(未成年的由监护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办理前请在“粤省事”确认以上审核材料是否具备可调取的电子证照,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验核。经核准,入户登记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进行登记。
3.申办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到所在户籍办理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解答指引。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