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门牌的条件
(一)房屋、院落等建筑物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已经地名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二)本市合法建筑物。房屋、院落等建筑物必须是经本市国土房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且地面以上首层或建筑物可见层门口建好、楼梯位置确定。
二、一般建筑物门牌申办所需证明材料
(一)所需的证明材料
1.城镇建筑物。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包括报建图、房屋首层平面图、房屋四至图;若其它楼层结构与首层不一致的,还应附各层平面图)办理。已办理产权的凭房屋产权证办理,但属危房修缮完工的,还需规划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农村建筑物。持以下材料之一办理: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平面附图;2.《宅基地证》、房屋四至图;3.规划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办理。
3.产权分割建筑物。已编列门牌的建筑物,因产权分割确实需要增加门牌的,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产权分割的相关材料、产权人的分割协议书及相关图纸材料办理。
4.变更门牌。产权人持建筑物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明(即房地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共有权证、宅基地证等)或规划部门变更规划的证明材料等办理。属多户住宅或共有产权的房屋、院落等建筑物,还应征得所有产权人同意。
5.补领门牌。申请人可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原门牌批复证明申请补领门牌。
(二)申领门牌的流程
1.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领(变更)门牌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建筑物所在地区分局办证中心或户籍派出所受理(属证件的,经验核后提交复印件)。
2.凡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门牌,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领单位或个人领取门牌确认通知书。
(三)办理时限
经过公安机关核实建筑物符合门牌编列条件且办理材料齐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门牌编列工作。
三、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门牌申办所需证明材料及流程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0 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业厂房、仓库项目,涉及高能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除外。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新编列门牌的,由各区住建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给区公安部门开展门牌编列,无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公安部门申办门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