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除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外),可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1.迁入本人合法住宅房屋地址。
2.投靠直系亲属,迁入其合法住宅房屋地址,或迁入其家庭户内。
3.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本市无其他合法房产和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街道公共集体户)。
4.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入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街道公共集体户)。
5.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儿童。
二、需审核的材料
除需提供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不同申办条件审核下列有关材料:
1.符合申办条件第1项的,入户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入户地址有户口的,还需入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2.符合申办条件第2项的,亲属关系材料(结婚证、出生证、户籍档案记录、同一本户口簿内成员关系登记、亲子鉴定意见、亲属关系公证)、入户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入户地址有户口的,还需入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3.符合申办条件第3项的,公安机关核实本市无住宅房产,迁入原户籍所在街道公共集体户。迁入实际居住地公共集体户的,还需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迁入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还需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入户地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
4.符合申办条件第4项的,公安机关核实本市无住宅房产,迁入原户籍所在街道公共集体户。迁入实际居住地公共集体户的,还需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迁入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还需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入户地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
5.符合申办条件第5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免予审核)。属随收养人(申请人)入个人房产地址家庭户,还需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入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还需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入户地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
此外,1.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户主变动的,申请人应填写《变更户主情况登记表》确定户口簿上新户主和新户主与户内人员的关系,并由公安机关在对应栏目上作更改。
2.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与户主非直系亲属的其他成员应同时迁出。
3.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审核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注意事项
1.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现场办理需通过网上预约(可选择扫描右下角二维码进入“市内迁移”事项,或可通过①广州金盾网 https://gaj.gz.gov.cn//;②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后,符合申办条件第1、2、3、4项的在入户地公安机关一次性办结,而符合申办条件第5项的则在被收养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经核准后,再次通过网上预约(操作同上,选择“入户登记”事项)后持收养人及收养人的户口簿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
2.户口申办和迁移应由申请人(未成年的由监护人,含户主内多人迁移的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户内成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办理前请在“粤省事”确认以上审核材料是否具备可正确调取的电子证照,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验核。经核准,入户登记时须对居民户口簿原件进行缴销及登记。
3.申办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到所在户籍办理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解答指引。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