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换、补领户籍证件(明)须知
一、办理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员丢失、损毁补领或换发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所持我市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丢失、损毁补领或过期换领。
(三)原户籍居民因死亡、服兵役、迁出、出国(境)定居、失踪、重复(虚假)户口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申请办理户口注销证明。
(四)户口证件不能反映亲属之间关系,但在户籍历史档案中能反映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申请办理亲属关系证明。
(五)居民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申请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六)居民在办理户口迁移、身份核实等事项时,所持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不能如实反映其身份状况的,可申请出具本地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反映居民历史状况、迁移轨迹、注销情况、亲属关系等情况的户籍证明。
二、需审核的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办报告(陈述事由)。
三、注意事项
(一)符合申办条件1的人员仅可通过预约现场办理,可选择本市公安机关任一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办理点提交申请。符合申办条件第2至4的人员可以通过预约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通过①广州金盾网https://gaj.gz.gov.cn/;②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或广州微警务微信小程序;③“粤省事”APP或微信小程序;④“穗好办”APP,选择户政栏目中的“申、换、补领户籍证件/证明”所对应的事项)。现场办理通过网上预约,可选择本市公安机关任一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办理点提交申请(需查询早期历史户籍档案的,需预约到原户籍地户政业务办理点申办),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符合申办条件5、6的人员仅可通过预约现场办理(操作同上),向(原)户籍地户政业务办理点提交申请,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
(二)居民户口簿补领应由户主本人申办,因户主无法到场办理或网上认证申办的,由户内成年人携带本人及户主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到公安机关办理。
(三)因损毁等原因需换发居民户口簿,以及因损毁或过期需换领《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的,申请人应携带原户籍证件到公安机关缴销。
(四)申办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到(原)户籍地户政业务办理点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解答指引。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