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明: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仅为抵押/解除抵押登记业务,其他业务需要提供原件)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温馨提示:非本市户籍居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除外)、转让登记、住所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业务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或电子居住证】
(四)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在本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申请办理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持有非广州市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六)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在本市办理的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申请办理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持有非广州市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七)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八)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九)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一)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二)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六)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九)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办理地址:
(一)车管总所地址: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岑村总所): 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32号。
(二)车管分所地址:
1.白云分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鹤龙四路97号。
2.荔湾分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563号。
3.天河分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32号。
4.化龙分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创展大道18号。
5.越秀分所:广州市荔湾区陈岗路34号。
6.番禺分所:
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550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车管综合业务)、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福北路359号(机动车业务和电动自行车)。
7.花都分所:
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1号花都区政务服务大楼一楼(车管综合业务)、
广州市花都区芙蓉大道61号(机动车业务、电动自行车)。
8.增城分所:
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东1号(驾驶证业务、机动车业务、科目一文明考试考场、电动自行车)、
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岳湖村大望田(科目二考场)、
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鹤洲村前路40号(沿江东路东50米处)(科目三考场)、
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联益村东街路联益考试场(摩托车考场)、
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新大道9号(机动车业务、驾驶证业务)。
9.从化分所:
广州市从化区环市东路106号(机动车业务、驾驶证非考试业务、电动自行车)、
广州市从化区青云路353号(车辆管理中队)(满分学习、初学、增驾、恢复驾驶资格考试、外籍换证、档案查询)、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科目一、科目二、安全文明考场;审验、满分教育学习)、
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大道北花林湖畔旁(科目三考场)。
10.南沙分所:广州南沙区广珠路513号。
(三)东漖机动车登记服务点: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14号。
(四)广州市内的检测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警医邮、警邮代办网点、保险代办车驾管业务便民服务点地址,请关注“广州交警”微信公众号,进入【业务办理】-【车管服务大厅】-【服务网点】查询。
四、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
1.车管总所、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点统一咨询电话:020-12345。
2.番禺分所:020-12345。
3.花都分所:020-12345。
4.增城分所:020-12345。
5.从化分所:020-12345。
6.南沙分所:020-12345。
(二)投诉电话:
1.广州市公安局:020-12345。
2.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020-37203613。
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020-12345。
五、办公时间:
(一)总所: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星期日:9:00—12:00,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各分所: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东漖机动车登记服务点: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