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车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校车标牌。
(二)代理人申请校车标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校车使用许可。
(五)交回未灭失、丢失及损坏的校车标牌。
(六)出具有效期内的交强险、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受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四、受理费用:
免费(其他业务费用以办理窗口为准)。
五、办理地址:
各车管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