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档案。
(二)机动车所有人只可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
注意事项:机动车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查询业务,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二、所需资料:
(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提交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二)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档案的,应提交以下证明:
1.查询机构出具的公函。
2.经办人工作证明。
3.查询机动车档案资料的,需提供机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码。符合查询规定的车管所予以出具相关证明。
(三)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机动车档案的,应提供以下证明: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备注:如需查询本人名下是否有广州籍车辆可携带身份证明进行查询。
三、受理时限:
现场办理
四、受理费用:
免费
五、办事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天河分所除外)、各车管县所
备注:可查询的内容以业务窗口受理为准。实习律师凭实习律师证可以在车管所查询车辆档案,律师事务所查询时出具的公函是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或者律师事务所函。预约该业务时,请指引市民预约“档案查询预约”。
失效时间: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