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的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个人从事水上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
处罚依据:《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且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数量及价值较少。
(二)广州港籍和在本市申领户牌的船舶离开本市水域不申报船舶户口
处罚依据:《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申报船舶户口的,责令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使用人补办手续,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罚款。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且经教育后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三)非广州港籍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停泊不申报船舶户口
处罚依据:《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申报船舶户口的,责令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使用人补办手续,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罚款。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且经教育后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四)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
处罚依据:《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情节:技防从业单位已与建设单位签订技防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未从事该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工作)并及时解约,对相关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和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未造成实际影响,且能够采取积极措施解决相应经济纠纷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下列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在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广州港籍船舶不办理船舶户口登记
处罚依据:《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注册船舶的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户口登记、不申领户牌、不办理户口申报的,责令船舶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二)外地船舶在本市水域内从事水上经营的不办理户口申报
处罚依据:《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注册船舶的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户口登记、不申领户牌、不办理户口申报的,责令船舶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