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设置
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2.2.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信息监测与预警支持
3.1.2 预警
3.1.3 预防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现场处置
3.2.4 应急终止
3.3 善后处置
3.3.1 后期评估报告
3.3.2 社会救助
3.3.3 抚恤、补助
3.3.4 征用补偿
4 应急保障
4.1 通讯保障
4.2 应急支援保障
4.2.1 应急队伍保障
4.2.2 现场支援保障
4.2.3 医疗卫生保障
4.2.4 经费保障
4.3 技术储备保障
4.4 物资储备保障
4.5 宣传教育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监督检查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主要包括:
(一)各种游园、灯会、庙会、春节花市、清明祭祖、龙舟赛、中秋登山赏月、重阳登高等民间传统活动,大型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春节运输、大型体育赛事、大型纪念庆典、展览展销、人才招聘会等活动中发生的拥挤、踩踏、塌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事件,以及群体冲突事件。
(二)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卫生突发事件、恐怖袭击等突发公共事件分别适用于市政府制定的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三)节假日期间大型商场、超市、公园、广场、影剧院、音乐厅、游泳场、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发生的拥挤、踩踏、塌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事件,以及群体冲突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必须提高对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对大型商场、超市、公园、广场、影剧院、音乐厅、游泳场、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车站码头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要提前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认真审核,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物资、技术的应急准备工作。
1.4.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
1.4.3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低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4 依法处置,严厉打击。对在重大活动期间的突发事件中煽动、组织进行打砸抢烧等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设置
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市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局、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政府、市国家安全局、市气象局、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广州供电局、广州电信、广州移动、广州联通、中铁广州局集团、广州地铁集团分管领导。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对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决定采取救援、疏散、治安管控、交通管制等重大措施;
(3)负责审定新闻报道意见和宣传报道意见口径,对全市新闻报道稿件进行审核把关;
(4)根据需要可直接参与现场指挥部指挥。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广州市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指挥部的协调和保障工作;
(2)综合整理情况信息,拟定决策建议;
(3)传达指示和命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4)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5)根据指挥部的授权做好新闻发布的相关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负责制定本地、本部门参与处置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1)市纪委监委: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方面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落实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坚决追责问责。
(2)市委宣传部:指导与配合处置突发事件的职能部门做好舆论引导、新闻发布、舆情监测。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境内外记者现场管理与服务工作。
(3)市委政法委:负责掌握重大活动涉稳方面相关信息,参与群体冲突事件的调处化解和协调处置等应急工作。
(4)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助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不实有害信息的管控工作。
(5)市委外办:负责参与涉外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国外记者现场管理工作。
(6)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7)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普及学生安全知识,指导、监督学校做好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防范,协调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8)市科技局:负责督促本单位落实职能范围内承办的各类人才交流会活动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
(9)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运营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公共通信保障工作。
(10)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加强对举办重大宗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参与处置宗教活动突发事件。
(11)市公安局:负责根据重大活动承办方对活动的监测、评估和预测报告,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建议;牵头做好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活动主承办方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人为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活动现场安保工作;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动态,及时上报;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方案建议;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出动警力,实施交通管制、治安管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散和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群体性冲突事件处置工作。
(12)市民政局:指导区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协调做好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3)市司法局: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重大活动中各种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按照规定程序为有关单位起草我市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供指导和开展合法性审查,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1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财政负担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1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涉及场所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的环境质量信息;组织查处涉现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建(构)筑物坍塌突发事件善后调查处理工作。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管辖公路运输设施正常,以及应急车辆组织调用工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维护运输秩序。在管辖的交通基础设施受到损害时,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对公交线路进行临时调整,紧急调集、征用交通运输工具,输送疏散人员或应急物资。
(1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广州水务集团、各区政府落实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供水保障。
(19)市商务局:负责收集重大活动期间全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会有关情况;负责协助指导大型会展场馆、商场、超市加强突发事件预防;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商业单位疏散群众;与公安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
(20)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收集重大活动期间主办的各种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客流信息,及其突发事件的预防、检查;协调广播、电视台按照统一报道口径,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稳定社会舆论。负责加强重大活动涉及星级酒店、A级景区的监管,指导督促星级酒店、A级景区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做好演练;参与处置涉及星级酒店、A级景区重大活动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全市各区退役军人的稳定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或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权益维护工作。
(2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活动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未落实安全生产引发安全事故的,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和责任追究;参与重大活动期间涉及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财政负担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5)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加强活动使用特种设备的检查、检验和重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加强活动使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监督管理;负责参与重大活动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26)市体育局:负责收集重大活动期间市体育局主办或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的客流信息,及其突发事件的预防、检查。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组织有关人员疏散群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属场馆(场地)进行管理,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治和法律宣传教育,制定内部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下属场馆(场地)出租、开放等行为。
(27)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和整治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现场周边违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8)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开展对来穗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来穗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全市来穗人员有关信息的统计、分析结果。
(29)市林业园林局:负责监督活动所在公园、景区管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协助做好场所内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0)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现场的火灾预防、扑救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31)各区政府:
1. 做好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处置节假日期间大型商场、超市、公园、广场、影剧院、音乐厅、游泳场、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发生的拥挤、踩踏、塌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事件和群体冲突事件。
2. 负责加强辖区重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做好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重大活动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信息。
3. 负责制定区级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区级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2)市国家安全局:负责搜集境内外敌对势力滋扰破坏重大活动、境外反动右翼媒体网站借机炒作抹黑等相关情报信息,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通报维稳、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
(33)市气象局:负责牵头做好重大活动期间气象服务,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气象保障,必要时通过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靶向预警信息。
(34)广州警备区:负责协调驻穗部队和预备役民兵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5)武警广州支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处置工作。
(36)广州供电局:负责重大活动突发事件供电保障工作。
(37)广州电信、广州移动、广州联通:负责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保障。
(38)中铁广州局集团: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春节、节假日铁路运输工作,参与处置旅客大规模滞留事件。
(39)广州地铁集团:负责重大活动周边地铁站点站内秩序维护;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调整重大活动周边地铁站列车停靠时间、列车飞站及站点关闭等工作,调派列车运送工作人员、处置物资和疏运群众。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重大活动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前置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或由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任现场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进行现场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协调和情报信息组、现场处置和应急抢险组、新闻宣传组、卫生救护组、政策法规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理组共7个专门工作组。
(1)指挥协调和情报信息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活动主承办单位、场地主管单位、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事件性质、规模和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组成。主要负责搜集重大活动中人员聚集密度、环境复杂状况等突发事件隐患的情报信息,进行预测分析,提出工作建议供指挥长决策,传达指挥长命令,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处置工作,收集、汇总、上报处置工作情况。
(2)现场处置和应急抢险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活动主承办单位及有关部门(视事件性质、规模和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组成。负责迅速拟定处置方案报现场指挥长同意后施行,组织、调集有关部门、力量和装备、应急物资开展处置工作,实施治安管控、交通管制,疏散群众、抢救伤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恢复秩序。
(3)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活动主承办单位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拟定报道口径,统一安排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发布事件真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络管理,消除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4)卫生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健康委、120急救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抢救、医治事件受伤人员,保障救护车辆畅通,协调有关医院开通绿色通道救治伤员。
(5)政策法规组:由市司法局牵头,市司法局1名主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6)后勤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广州供电局及属地政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的物资、供水、供电、气象预测等保障工作。
(7)善后处置组:由活动所在地政府牵头,活动所在地政府1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活动主承办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事件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对死伤人员家属进行人道主义帮助,对事件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组织、协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事项开展理赔;分析事件发生原因、事前维稳、现场处置情况,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以及现场处置工作失误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2.5 专家组
市重大活动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信息监测与预警支持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情报搜集途径,采取多种手段获取及时可靠的情报消息;要及时了解、掌握动态,实现情报信息资源共享;要将所搜集的情报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不得延误;要为判断预警级别、发布预警通告提供决策依据。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获取的各方面情报,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确定预警级别,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
3.1.2 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大活动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预警等级。
(1)I级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重大活动期间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重大活动期间,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紧急事件; 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重大活动期间,因纠纷冲突引发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或引发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2)Ⅱ级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重大活动期间,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重大活动期间,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紧急事件;重大活动期间,因纠纷冲突引发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Ⅲ级
较大突发事件包括:重大活动期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内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内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的事故,或30人以上、50人以内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内的事故;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内的死亡事故;重大活动期间,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紧急事件;重大活动期间,因纠纷冲突引发造成3人以内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内受伤的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内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Ⅳ级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重大活动期间,造成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2人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事故,或20人以上、30人以内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1万人以内的事故;因拥挤、踩踏等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重大活动期间,因纠纷冲突引发造成2人受伤的群体性事件;或参与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内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1.3 预防
各地、各部门主承办或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活动审查、审批、安全容量核定和场地检查、安保、维稳、应急处突等工作,严格控制活动规模,消除事故安全隐患,活动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认真组织,源头预防重大突发事件。活动举行期间,公安机关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活动安全保卫指挥部,落实各项安保措施,确保安全。
如遇疫情或其它自然灾害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室内外有关人员密集的活动如非必要一律停办。
其他重大活动,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场所管理方、活动主承办方的安全监管,参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要求,督促加强活动组织和管理,严防发生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活动主承办方应制作派发宣传手册或宣传单张,就活动现场地形地貌、活动路线、应急出口、应急通道、应急避险常识、注意事项向公众做宣传,提高公众应急意识。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报告原则
重大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及时、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在参与重大活动安保工作中发现或接报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各地、各部门获取信息后要及时逐级上报,事发地区人民政府、事件主管部门要立即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突发事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及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
(2)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和现场情况,活动规模,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及预案,其他需要报告的相关事项。
(3)报告形式
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或视频系统等方式口头报告,随后采用专用信息报送系统、传真、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搜集情报,加强分析,及时上报;密切掌握事态发展动向,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3.2.2 响应启动
(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成员单位协助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和资源,全力以赴投入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成员单位协助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调动多方面力量和资源,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采取措施开展紧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行动。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响应的命令和指令。
现场由活动安全保卫指挥部或属地区政府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前移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现场活动安全保卫指挥部或事发地政府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现场活动安全保卫指挥部或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响应的命令。必要时,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指导和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3.2.3 现场处置
(1)及时确定突发事件的原因和危害程度。突发事件发生后,活动安全保卫指挥部及事发地政府要迅速判断突发事件的原因和严重程度,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报信息,确定突发事件级别,提出相应处置建议。
(2)制止混乱,及时疏散群众。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发布通告,告知公众情况紧急危险,保持冷静,停止拥挤;打开疏散通道,迅速、有序疏散现场群众。
(3)实行区域交通管制。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人员拥挤程度,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实施区域交通管制,发布命令,分流无关车辆、行人,防止人员进一步拥挤,确保人员疏散和救援通道畅通;根据情况,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4)及时采取医疗救护、应急救援措施。对受伤人员实行现场救护或送往医院救治,全力以赴解救处于危险境地人员。
(5)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新闻宣传组负责报道的指导和组织协调,提出新闻报道意见,拟定宣传报道口径,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宣传报道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3.2.4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善后处置
3.3.1 后期评估报告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置概况、指挥机构运行情况、伤亡人员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3.3.2 社会救助和慈善帮扶
市民政局指导和监督慈善机构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审计监督。
3.3.3 抚恤、补助
市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伤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一线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3.4 征用补偿
对紧急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器材设备及其他物资,在处置行动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并给予补偿;不能返还或已经损坏的应给予赔偿。
4 应急保障
4.1 通讯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各通讯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期间的通讯保障工作。要制定应急保障方案,提供技术、设施设备保障,并建立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确保紧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通信需要。
4.2 应急支援保障
4.2.1 应急队伍保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处置队伍,并制定保障方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4.2.2 现场支持保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要充分组织好处置和救援保障工作,保证所需机械设备、工具及时到位;保证食品、药品、饮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
4.2.3 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健康委要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急救医疗体系。
4.2.4 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4.3 技术储备保障
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处置需要,加强本部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技术开发和研究。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紧急疏散、紧急救治、救援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也要加强预防工作研究。
4.4 物资储备保障
物资储备保障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制定科学合理的救援、救治物资储备与保障计划,做好抢险救援装备器材、交通通讯工具、医疗设施器械、基本生活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4.5 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重大活动期间公众避险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防范风险的意识,培养公众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的习惯,确保公众能够在重大活动期间有组织、有秩序地活动。市教育局要组织全市各学校、幼儿园加强对中小学生及幼儿的安全教育。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本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检验和提高处置行动的协调配合和应急处置能力。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所担负任务,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演习、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建设水平和处置能力(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
5.2 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保障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市公安局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10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广州市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