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子欣
案例一: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2024年3月,广州增城警方在中新镇查获一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窝点。经查,该窝点为一出租屋,房东张某存在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且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之规定,房东张某被增城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五百元。
案例二:房屋出租人未获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日租房
2024年1月,增城警方在石滩镇一出租屋查获2名违法犯罪人员。经查,该出租屋房东李某在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间,在未获公安许可情况下擅自经营日租房,且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房东李某被增城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警方提醒:请出租人积极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主动申报房屋和租住人员身份信息,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含门禁系统),定期对出租屋房屋履行检查责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一旦发现房屋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