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蔡思铭、李志平
今年以来,广州从化警方持续加强对从化区出租屋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重点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违法行为开展常态化检查和多轮次的集中清查。截至5月下旬,共依法对152名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违法行为的出租屋主、经营管理者进行处罚。
警示案例一:
2024年4月,从化区太平镇花园路一出租屋房东郑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郑某处以500元的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示案例二:
2024年3月,从化区江埔街海塱村一时租日租公寓经营者黄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因该公寓2019年曾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责令限期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黄某处以5万元的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示案例三:
2024年4月,从化区江埔街红荔新村一时租日租公寓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人入住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该公寓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十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广大出租屋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要合法出租、认真履责,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主动申报房屋和租住人员信息,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含门禁系统),定期对出租房屋履行检查责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一旦发现房屋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广大群众如在工作和生活中发现违法出租、不按规定登记信息等违规违法情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警民携手、群防群治,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