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信息进行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以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号)第九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实习准驾车型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实习准驾车型作废。…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证芯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等相关规定,我所拟在广州市公安局网站(网址:https://gaj.gz.gov.cn/)对141个依法被吊销但未收回证件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公告作废。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公告表(统计时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车辆管理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