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刘鹏程1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五)项注销要求的驾驶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注销其驾驶资格并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驾驶资格注销及驾驶证作废公告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档案编号
证芯编号
注销原因
注销时间
1
刘鹏程
440170160838
4410037677028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2024-10-29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