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提升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简称《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遵循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分级管理,互不重复的原则,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以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判定。
第四条 根据对国家或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将我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分别判定为市、区二级。
第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内保、治安部门牵头实施。
第六条 根据《内保条例》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范围,按照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规定不同类别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判定标准。
第二章 判定标准
第七条 机关团体:
各级党政机关(含司法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以及对系统、行业具有监管职能的局(委、办),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一)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传媒等重要新闻单位,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判定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九条 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一)承担市、区公共交通运营的地铁、轻轨、公交、长途客运等单位,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各类港口(包括客运、货运港口)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一)设有二级或三级风险军工产品储存库的单位,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研制、生产、维修单位,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一条 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一)市、区属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塔等通讯运营企业及通信建设和传输单位,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市、区属的邮政企业,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中资银行广州分行(不跨市经营)及其分支机构,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四)外资银行广州分行及广州地区支行,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五)不跨区经营的村镇银行,判定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六)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根据其规模、营业额和重要程度,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总部设在广州的证券公司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分支机构判定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二条 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一)市、区属的供电企业,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市、区属的供水企业(水厂、自来水公司)、,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重要水利设施所属单位,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四)日供气量在300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供应企业,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他燃气供应企业判定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五)中石化炼化企业,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他较大规模油品销售企业,根据其年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等分别判定为市、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三条 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一)储量在10万吨以上的市属粮库,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其他各类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单位,根据其隶属关系,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各类大型商贸企业,根据其年营业额、从业人员数和建筑面积等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实行集团化管理的市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营业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性商场和超市,判定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四)金银珠宝营业场所以有限公司形式经营的(专营店铺),根据其年营业额、从业人员数等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商业场所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柜不纳入判定范围。
第十四条 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一)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的高等学校,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高等院校在本市设立的分校(校区)不做重复判定;
(二)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小学、幼儿园在本市同一区的,且校本部与分校(校区)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做重复判定;
(三)市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区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判定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五)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依据其经营规模或者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六)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其下属研究机构、省级科研院所没有确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市级科研院所,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他科研院所,判定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五条 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各类博物馆,依据其风险等级及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各类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文物保护等级及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六条 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毒种的单位:
(一)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据危险化学品分级及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判定为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实验、保藏传染性菌、毒种的单位,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确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八条 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一)各类大型生产性工业企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等生产、加工企业,年营业额在10亿元以上且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具有运输、储存、配送等功能,月业务量在100万件以上的较大规模寄递企业,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月业务量在100万件以下的寄递企业以及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寄递企业加盟商、挂靠单位,判定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具有运输、储存、配送等功能,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物流园区、货运站场,判定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九条 实行集团化管理的市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下属二级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核算的,判定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三章 判定程序
第二十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按照基础调查、复核判定、上报审批、政府确定、告知确认、信息录入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判定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判定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属地派出所在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指导下,实施对辖区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基础调查工作,并按照本规定相关判定标准,提出初审意见。对同一单位符合多个判定标准的,依照高等级标准判定,不作重复判定。
第二十二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判定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分级复核。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审核,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复核判定和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审核。
经复核判定的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经审核的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负责管理的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经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办理告知确认手续,制发送达统一样式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认告知书》,并按照《内保条例》有关规定,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区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内经判定确认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有关信息数据实时录入广州内保工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做好动态更新工作。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