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邮政管理局 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工作的通告
一、制定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2、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关于加快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国邮发〔2017〕14号),以及《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国邮发〔2016〕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
二、主要内容和涉及权利义务
(一)主要内容。
1.在全市推行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要进一步优化信息系统设置,严格设定实名收寄程序,推进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制度的落实。这是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快递暂行条例》《关于加快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实名收寄制度,堵塞部分寄递网点、从业人员跳过实名信息录入环节进行收寄规避监管。
2.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时,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收寄人员核验身份信息后方可收寄。对寄件人不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寄递企业应不予收寄。这是《邮政法》《反恐怖主义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3.代他人寄递物品要确保寄递物品不含禁寄物品,并如实登记本人、委托方身份及物品信息,签署《代寄人对代寄物品安全检查责任承诺书》。寄递物品中夹藏毒品、枪支等违禁物品的,依法追究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收寄人员应当核对、记录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严格执行开封验视制度。这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对《反恐怖主义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细化。
4.寄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开展投递服务,应当满足快件安全管理要求,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开放智能快件箱的收寄和暂存功能,也应当满足快件安全管理要求。否则依法追究寄递企业和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法律责任。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对于不能运用科技手段实现身份查验、实名登记的,寄递企业不能通过此类智能快件箱代替人工进行收寄。这是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快递暂行条例》《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控当前智能快件箱成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新的风险点。
5.本通告所称邮件指邮政企业寄递的物品型邮件,不包括信件、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
快件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本通告所称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件、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居留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这三款内容是根据企业反馈意见,根据《邮政法》《刑法》《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通告的邮件、快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了界定。
(二)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
如文件第一条有关寄递企业使用国家邮政局开发的实名收寄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符合国家要求的信息系统进行邮件快件收寄活动的规定,是依据《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第二条、第三条有关寄件人、代寄人交寄邮件、快件时,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收寄人员核验身份信息后,方可收寄的规定,是依据《反恐怖主义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开放智能快件箱的收寄和暂存功能,应当落实寄递实名登记制度是依据《反恐怖主义法》《快递暂行条例》;第五条有关寄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开展投递服务,应当满足快件安全管理要求,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是依据《快递暂行条例》《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