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公安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证照分离”改革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公章治安管理工作实际,广东省公安厅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公安厅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生效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一、制订《办法》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一)制订背景。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公安部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简化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部署公安机关推行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二)制订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办〔1987〕111号,1997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33号令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以及公安部《印铸刻字业管理规则》《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公治〔2017〕5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办法》。
(三)目标和任务。《办法》为全省公安机关审批和社会群众申请办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提供了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指引,提高公安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规范,鼓励社会群众诚实守信,有利于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办法》的基本内容
《办法》分四部分共15个条款和3个附件。
第一部分(第1、2条)为总体要求,明确制订依据和目的、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的定义。
第二部分(第3-12条)为具体要求,明确实施公章刻制业告知承诺的条件、提交的材料、承诺的内容、承诺的效力、公安机关审核工作要求、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明确申办《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通过告知承诺或一般审批程序办理。根据国务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和即将出台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内涵要求,结合以往公章治安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存在涉及违反印章管理违法犯罪记录、因失信被列入信用“黑名单”或以往在适用告知承诺办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作出失实承诺等三方面情形的申请人,限制其不能通过告知承诺这种建立在社会信用基础上的办理方式。这样规定,既符合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也符合告知承诺制度对申请人必须具备诚实守信要件的前提要求,是公章管理制度建设的一个创新点。
第四条按照政务公开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制作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告知书、承诺书,方便基层公安机关和社会群众了解全省统一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考虑国务院已经取消公章刻制业行业培训和资质证书认定,本条提出要求公安机关加强行业培训和指导要求,增进公安机关与全省各级印章协会以及从业人员的协调互动关系。
第五条明确《告知书》的内容事项,方便群众办事。
第六条明确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主要是根据《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三、四条和公安部《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设立条件的要求,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取消了有一定数量的经公安、工商部门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的要求;也依据第二条的例外情况,明确不能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的三种情形。
第七条明确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及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对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这是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委托代理的规定提出的要求,防止出现无权代理申领特行证的情况。此外,对已取得印章刻制技术培训证明,可附作参考资料,不作强制性要求。取消了原稿中要提交《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改为要求申请人在《承诺书》中填写相关证照和身份情况,避免重复。按照司法部清理证明事项及材料的工作要求,公安机关应该根据当事人承诺书提供的身份证照情况在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核查,但考虑到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大多数民警在受理申请现场,没有条件和权限通过网络核查上述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而申请人及其经办人能够比较方便地提供这些信息材料,因此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八条明确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对有关内容作出承诺,这是告知承诺方式的关键点,是公安机关核发特行证的前提或及对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实承诺进行处罚的依据,必须考虑全面。其中本条第五项和第九条对要求提交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明确为自承诺之日起60日内,是参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粤公通字〔2019〕4号)第八条规定,方便申请人有一个相对宽松的期限整理补充材料。
第九条明确公安机关实施告知承诺核发、撤销回收《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工作流程,对申请人补充提交材料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明确《承诺书》的份数和归属,一式两份交申请人和公安机关留存。
第十一条明确公安机关进行事中、事后核查工作,发现不实承诺、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行政许可,收回种行证。
第十二条明确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和处理要求,促进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我省社会信用建设。这也是《办法》促进公章管理工作上升为制度化建设的一个亮点。
第三部分(第13-15条)为效力要求,明确《办法》中的用语解释、有权解释机关及实施期限。
第四部分(3个附件)为附件内容,提供了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告知书、承诺书、公安机关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的样本,有利于全省公安机关和社会群众简化手续,明确程序,依法依规办事。
三、办事指南
(一)审批主体
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及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的官方网站、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等公开渠道下载或领取《办法》及《告知书》《承诺书》《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样式。除采取一般审批程序外,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递交《承诺书》及所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人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是经营场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的居民或已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2.有固定、合法、安全的经营场所;
3.具备从事公章刻制、备案的硬件、软件设施;
4.有具体明确的公章刻制管理、定人定岗制度;
5.不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的3种情形,包括曾因违反印章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曾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曾因在适用告知承诺办法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受到查处的。这样设置,是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和即将出台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要求,告知承诺的前提是申请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而这3种情形的申请人在诚实守信方面存在缺憾,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度的本质要求。因此,限制这3种情形的申请人只能通过一般审批程序、不能选择告知承诺的简易审批方式,既符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也符合告知承诺制度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诚实守信的前提条件,是《办法》一个创新点。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由申请人及其单位负责人签章的《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承诺书》;
2.申请人的商事登记证照及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
3.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对已取得印章刻制技术培训证明,可附作参考资料。
(四)承诺的内容
1.已经知悉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不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办法的3种情形,包括曾因违反印章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曾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曾因在适用告知承诺办法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受到查处的。
3.所填写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4.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5.自承诺之日起60日内提交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6.不符合公章刻制备案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7.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8.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承诺的效力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当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发放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不批准原因。
除因违法犯罪被依法处罚外,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设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四、事中事后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符合基本申请条件但无法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的,在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发放《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补齐材料,逾期未提交全部材料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公安机关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由两名以上的民警负责对申请人经营场所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并向申请人书面反馈《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
1.核查经营场所的安全性(查看防盗、监控设施;高清视频监控存储容量90日以上);
2.核查刻章设备、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施;
3.核查公章刻制、保管业务用房设置情况(承制国家机关公章的,必须备有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室或保险柜);
4.核查公章刻制管理制度是否上墙悬挂公开;
5.负责人是否与刻章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6.核验刻章业务人员现场操作刻制印章样品;
7.核验申请人是否办理商事登记、公章是否备案、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是否办理居住登记。
对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经营场所相关设施与承诺内容不符、不具备刻制条件,应列明不符合承诺内容、不具备条件的具体事项,公安机关将要求在60日内落实整改,重新进行现场核查。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自现场核查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安装使用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通过该系统落实公章备案管理要求。
(四)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申请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纳入信用记录。
(五)公安机关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对公章刻制单位守法经营、公章备案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承诺者,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撤销、吊销或者注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执法监督
(一)申请人办理本项业务,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请人及社会群众发现公安机关及民警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存在“冷硬横推”“吃喝卡要”收受贿赂、买卖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请保存证据,及时举报反映,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