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广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关于优化部分技防审批业务申请材料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技防审批“放管服”改革工作,切实优化我市技防企业营商环境,结合相关技防法规以及我市商事主体准入相关政策,我办经认真研究,决定对技防审批业务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优化,并拟定了《广州市公安局技防办关于进一步优化技防审批(服务)事项的请示》。近日,该请示经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批复同意,我办已就相关事项通知有关单位,现就具体事项解读如下:
一、申请办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技防资格证”)业务,免提交“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
解 读:办理技防资格证业务时,企业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复印件。该措施适用于“省内单位一级、二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省内单位三级、四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2个事项。
二、申请办理技防资格证业务,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的,可视为已提交“房产证明”:
(一)租赁备案证明
提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租赁备案证明。
(二)场地使用证明
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2.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生物岛)、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可提交相应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其他未取得房屋房产证明场所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解 读: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技防资格证审批时认可我市租赁备案证明和场地使用证明的效力,可以代替申请人(法人企业)的房产证明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但申请人仍须按照规定提交租赁合同(含有效的转租合同)复印件。该措施适用于“省内单位一级、二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省内单位三级、四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2个事项。
三、申请办理技防系统竣工验收业务,免提交“已核准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
解 读:建设单位办理“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设的公共区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事项的,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申请,不再提交已核准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办理技防企业出省推荐函业务,免提交“《技防资格证》”。
解 读:技防企业申请办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企业出省推荐函”业务的,不再提交《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