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一、文件制定背景
广州市禁鸣喇叭政策措施自1997年实施以来,在切实控制交通噪音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和居住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根据近年来对禁鸣喇叭管理工作相关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噪音污染防治的意见要求,广州市公安局将禁鸣喇叭范围从市区扩大为全市,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并结合法律要求和实际情况,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等特殊情况。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项规定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或在禁鸣喇叭路段和区域鸣喇叭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文件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人民群众对噪音污染防治的意见要求,切实控制交通噪音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和居住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禁鸣喇叭范围:全市范围所有道路。
(二)明确禁鸣喇叭时间:每天0时至24时。
(三)明确禁鸣喇叭特殊情形: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二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
(四)明确违反禁鸣喇叭规定处罚依据、处罚主体: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