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9年4月,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国家、省层面近年来多次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文件精神,前期,广州交警在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收集社情民意,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并与相关科研机构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下称《登记通告》),在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三、文件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人民群众对电动自行车上牌规范管理的意见要求,通过对电动自行车开展登记上牌管理,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出行,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市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
(二)明确登记所需材料及费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三)明确对电动自行车分类登记:
1.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白底黑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2.“新国标”实施前在用的,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或符合“新国标”但未获得CCC认证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22年9月30日前办理过渡期登记,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黄底黑字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号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止。
3.符合“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的网约配送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蓝底白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并按网约配送的用途使用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自2021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