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的解读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于2023年3月31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9日起施行。为做好《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和依据
《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7年7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2017年、2019年进行了修订。《规定》加强了广州市门楼号牌的规范管理,有效提升了城市形象,方便了群众工作生活。近年来,由于《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等上位法修订出台,《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亟需对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其进行修改,以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情况、顺应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二、修改的目标和任务
修改《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规范部门名称与职责;二是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按照《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修改关于经费保障、地名命名和更名方面的内容,对没有上位法依据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规定进行修改,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罚款额度修改为援引式规定;三是结合我市门楼号牌工作实际,进一步明晰市、区公安机关在门楼号牌管理规程中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管理流程。
三、修改的具体内容
现将修改《规定》的详细情况说明如下:
一、《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
(一)将第一条中的“《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修改为“《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修改说明:与上位法《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保持一致。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负责门楼号牌制作、安装、更换和维护以及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门楼号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修改说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市、区公安机关在门楼号牌管理规定中的职责分工。
将第三款中的“国土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修改说明:进一步规范部门名称。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号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
修改说明:进一步明确财政经费保障规定,与上位法《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保持一致。
(四)删除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修改说明:删除与上位法《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关于地名命名和更名、销名方面不一致的内容,且避免在没有上位法依据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的情况出现。
(五)删除第八条。
修改说明:删除与上位法《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关于地名命名和更名、销名方面不一致的内容,且避免在没有上位法依据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的情况出现。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国土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修改说明:进一步规范部门名称。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修改说明:进一步规范部门名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将“区公安机关”修改为“市公安机关”。
修改说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市、区公安机关在门楼号牌管理规定中的职责分工。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门楼号牌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门楼号牌存在错号、重号、缺失、污损等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及时报市公安机关更换或者维护;发现建筑物被永久拆除的,应当及时在门楼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其门楼号牌。”
修改说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市、区公安机关在门楼号牌管理规定中的职责分工。
第二款修改为:“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建筑物门楼号牌错号、重号、缺失、污损,或者建筑物被永久拆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告知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修改说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市、区公安机关在门楼号牌管理规定中的职责分工。
(十)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门楼号牌错号、重号、缺失、污损的,可以书面告知区公安机关。”
修改说明:完善条文表述。
将第二款修改为:“区公安机关接到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书面告知后,应当调查核实并报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进行更换或者维护。”
修改说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市、区公安机关在门楼号牌管理规定中的职责分工,办理时限与上位法《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保持一致。
(十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将“更换”修改为“变更”。
修改说明:完善条文表述,进一步梳理市、区公安机关在门楼号牌管理规定中的职责分工。
(十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将第三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市场主体登记”。
修改说明:进一步规范服务事项名称。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分别将道路和街巷标准地名信息、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的标准地名信息、门楼号牌信息、建筑物各楼层房间号和商铺号信息纳入智慧广州时空大数据平台等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推动标准地名、门楼号牌、建筑物各楼层房间号和商铺号的信息化应用,实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
修改说明: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补充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地名地址管理部门之一,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将门楼号牌重新安装在原来位置,遮挡、覆盖或者涂污门楼号牌,自行编号、改号,擅自制作、拆除门楼号牌,或者损毁门楼号牌的,由区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修改说明:完善条文表述,与上位法《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保持一致,并援引式规定。